※ 本中心即日起受理淳紳股份有限公司財報不實、股價操縱及內線交易案投資人求償登記
沈瑋等人涉嫌於民國(下同)103年至109年間使淳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淳紳公司」,股票代號:4529)對外公告之財務報告涉有不實,沈瑋及陳明煒等2人於108年間涉嫌散布流言意圖操縱淳紳公司股價,及張子洋、陳明煒等2人於108年間涉嫌從事淳紳公司股票內線交易,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情事,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中心為保障投資人權益,擬以刑事起訴書所載事實及相關法條為基礎,即日起針對前述情事受理善意投資人委任求償登記,辦理民事求償事宜,請符合資格之投資人儘快備妥文件並填具表格,於111年7月29日前寄回本中心,以便統一辦理,詳情請查詢本中心網站(https://www.sfipc.org.tw),如有任何疑問,請電(02)2712-8899洽詢。
依臺北地檢署刑事起訴書所載,沈瑋等人涉嫌於103年至109年間使淳紳公司對外公告之財務報告涉有不實,沈瑋及陳明煒等2人於108年間涉嫌散布流言意圖操縱淳紳公司股價,及張子洋及陳明煒等2人於108年間涉嫌從事淳紳公司股票內線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市場秩序及投資人之權益。
※受理條件:
一、「財報不實」部分:
(一) 善意買受人:
自106年11月14日(含)起至110年3月4日(含)止期間,於市場買入淳紳公司股票,經扣除前開期間內賣出淳紳公司股票所獲利益後,仍受有損害者。
(二) 善意持有人:
於106年10月31日(含)至106年11月13日(含)曾委託出售(含成交)淳紳公司股票,且於106年11月13日仍持有該公司股票,該等股票並於110年3月5日(含)後始賣出而受有損害者。
二、「股價操縱」部分:
於108年10月25日,於市場上買進淳紳公司股票之投資人,經扣除於該日內賣出淳紳公司股票所獲利益後,仍受有損害者。
三、「內線交易」部分:
於108年8月22日「賣出」淳紳公司股票,或於108年11月18日、19日及26日(其中一日即可)「買進」淳紳公司股票之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