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投保法規定,保護中心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償付證券投資人時,證券投資人得受償金額之計算如下,並應扣減必要之稅捐、相關手續費用及對違約證券商所負之債務。
(一) 普通交易買進有價證券者,為其已付之價款;普通交易賣出有價證券者,為其應得之價款。
例1:投資人張君以現金買進A股票2000股,每股50元,則得受償金額為100,000元。
→(買進價款+手續費)-手續費
=已付之價款-手續費
=2,000股×50元×(1+0.1425%)-2000股×50元×0.1425%
=100,000元
例2:投資人王君賣出B股票10,000股,每股20元,則得受償金額為199,115元。
→賣出價款-手續費-證交稅
=應得之價款
=10,000股×20元-200,000元×0.1425%-200,000元×0.3%
=199,115元
(二) 融資買進有價證券者,為其已付之自備款。
例3:投資人林君融資買進C股票5,000股,每股15元,則得受償之金額為30,000元。
→買進價款×融資自備款成數
=已付之自備款
=5,000股×15元×40%
=30,000元
(三) 融券賣出有價證券者,為其已付之保證金。
例4:投資人陳君融券賣出D股票3000股,每股60元,則得受償之金額為162,000元。
→賣出價款×融券保證金成數
=已付之保證金
=3,000股×60元×90%
=162,000元
(四) 融資賣出還款或融券買進還券者,為其償還清結後應得之款項差額。
例5:投資人趙君融資賣出E股票1,000股,每股100元(原融資買進1,000股,每股90元,融資期間之利息支出3000元),則得受償之金額為42,557元。
→(融資賣出價款-證券商手續費-證交稅-融資利息支出)-融資金額
=應收款項-應付款項(即投資人獲得之利得與自備款項)
=【1,000股×100元×(1-0.1425%-0.3%)-3,000元】-【1,000股×90元×60%】
=42,557元
例6:投資人蔡君融券買進F股票2,000股,每股60元(原融券賣出2,000股,每股50元,融券期間之利息收入800元),則得受償金額為70,137元。
→Ⅰ、融券擔保品=融券賣出價款-融券手續費-證券商手續費-證交稅
=2,000股×50元×(1-0.05%-0.1425%-0.3%)
=99,508元
Ⅱ、(融券擔保品+融券保證金+融券利息收入)-(融券買進價款+證券商手續費)
=應收款項-應付款項
=【99,508元+2,000股×50元×90%+800元】-
【2,000股×60元×(1+0.1425%)】
=70,137元
(五) 同一帳戶於同日融資買進及融券賣出同種有價證券,以融資償還與融券償還相抵之餘額辦理交割之交易,為其應得之價款。
例7:投資人馬君進行當日沖銷,融券賣出G股票3,000股,每股50元;且於同日融資買進同種類股票3,000股,每股43元,得受償金額為20,077元。
→(融券賣出價款-融券手續費-證券商手續費-證交稅)–(融資買進價款+證券商手續費)
=應收款項-應付款項
=3,000股×50元×(1-0.05%-0.1425%-0.3%)-3,000股×43元×(1+0.1425%)
=20,077元
(六) 預收款券之交易,已於證券商發生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當日將款項交付證券商取得證明,並已執行委託買進程序者,為其已付之預收款。
(七) 認購(售)權證請求履約者,為其已付之履約價款或有價證券依履約日收盤價計算之市值。
例8:投資人鄭君購買以「證券給付,惟發行人得選擇現金結算」為履約方式之G認購權證50張(履約價格20元,履約日收盤價35元,兌換比例1:1)向證券商請求履約。
Ⅰ、依規定購買以「證券給付,惟發行人得選擇現金結算」為履約方式之認購權證,鄭君請求履約時,證券商須向鄭君預收履約價款,之後發行人選擇現金結算,則證券商應退還鄭君已付履約價款,證券商如未退還,則得受償金額為1,000,000元。
→履約價格×標的證券數量
=已付之履約價款
=20元×50,000股
=1,000,000元
Ⅱ、至於證券商代理發行人應給付予投資人之現金差價【(35元-20元)×50,000股=750,000元】,如未給付時,鄭君可向發行人請求,故保護中心不予償付。
例9:投資人蕭君購買以「證券給付,惟持有人得選擇現金結算」為履約方式之H認售權證20張(履約價40元,履約日收盤價18元,兌換比例1:1)向證券商請求履約。
Ⅰ、依規定購買以「證券給付,惟持有人得選擇現金結算」為履約方式之認售權證,蕭君請求履約指定採「證券給付」時,證券商須向蕭君預收標的證券,請求履約日後第二營業日證券商如未給付蕭君應收之款項,則得受償金額為360,000元。
→履約日收盤價×標的證券數量
=履約日收盤價計算之市值
=18元×20,000股
=360,000元
Ⅱ、至於證券商代理發行人應給付予投資人之現金差價【(40元-18元)×20,000股=440,000元】,如未給付時,蕭君可向發行人請求,故保護中心不予償付。
例10:投資人林君購買以「現金結算」為履約方式之J認購權證(履約價格15元,履約日收盤價25元,兌換比例1:1)向證券商請求履約,證券商應於林君請求履約日後第二營業日,代理發行人給付林君履約日收盤價25元與履約價格15元之現金差價利益,如未給付時,則林君可向發行人請求,故保護中心不予償付。
註、認購(售)權證履約方式及預收履約款券之相關規定說明:
1、認購(售)權證履約給付方式為下列四者之一:
(1)依履約價格實際交付標的證券及買賣價金(以下簡稱證券給付)。
(2)不交付標的證券及買賣價金,僅依履約價格及標的證券市場價格之現金差價結算(以下簡稱現金結算)。
(3) 證券給付之認購權證,發行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
(4) 證券給付之認售權證,投資人(即持有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
以上履約方式若持有人有應收之款項時,證券商應於持有人請求履約日後第二營業日撥付予持有人。
2、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持有人請求履約之認購(售)權證,其履約給付方式如屬以下三者之一,證券商需向持有人預收履約所需支付款券:
(1)「證券給付」之認購(售)權證。
(2)「證券給付,惟發行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購權證。
(3)「證券給付,惟持有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售權證,且持有人已指定採「證券給付」。
就第(2)項如發行人選擇以「現金結算」,或該持有人分配以「現金結算」,證券商應於持有人請求履約日後第一營業日退還預收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