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員告知甲有關A公司之營運或財務情形時,若營業員所提供之訊息不正確或虛偽不實,即可能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款「……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時,有隱瞞、詐騙或其他足以致人誤信之行為」規定,因為客戶多信賴營業員專業能力,與在市場之經驗,因此很容易就會信任營業員所提供之訊息,而作出投資判斷,且對於公司營運不佳將減資甚至下市訊息,因屬於公司之重大訊息,若有不實傳述,將輕易導致投資人作出誤信之判斷。另若營業員除提供股票上漲或下跌之判斷外,並勸誘甲買賣時,即同時違反上述規則同條項第十四款「向客戶或不特定多數人提供某種有價證券將上漲或下跌之判斷,以勸誘買賣」規定。
綜上所述甲是否可主張求償,可從以下幾點判斷:
1.營業員是否故意提供不實之訊息。
2.是否有勸誘買賣行為。
3.甲之損害與營業員提供不實訊息之間,是否可以推斷有相當因果關係。
若符合以上要件時,營業員依侵權行為之規定應對於甲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因證券商為營業員之僱佣人與客戶間復存在契約關係,亦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虞。(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