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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集

攸關股東權益事項

攸關股東權益事項

股東會主席有無權利隨意宣佈散會

原公司法第二○八條中,雖明訂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的主席,但就股東會之散會程序並無規定。若於股東會開會時,董事長逕行宣布散會,無非置大多數股東之權益於不顧,而公司另行擇期再召開股東會,不但耗費成本,亦影響國內經濟秩序。因此,新公司法第一八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公司應訂定議事規則,股東會開會時,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故依新公司法規定,在股東會開會中,主席必須依議事規則主持會議,不能遇與本身權益有礙之相關議案即隨意宣佈散會;若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得以上述新法規定,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以此制衡主席可能的恣意行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供)

最後更新時間:2016/01/04 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