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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集

攸關股東權益事項

攸關股東權益事項

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遭到非法挪用,投資人之權益是否可以獲得保障?

投資人支付價金取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即一般所稱之基金經理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即一般所稱之基金),進行投資理財之行為;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收受投資人之資金後,即加以運用從事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以獲取投資報酬。且基金經理公司必須將基金交由在保管銀行開設之專戶保管,以保障投資人之權益。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廿八條明文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及受僱人應為受益人之利益忠實執行業務,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法利益,以防止利害衝突;同時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十五條復規定基金運用與保持應遵守之事項及限制,以求基金操作之穩當健全。再者,前揭管理辦法廿三條以下規定基金之會計及年報申報義務,以求基金之財務公開透明,防杜不法。另外,依據信託契約之規定,基金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經理基金。如有違反注意義務而違法挪用基金資產時,基金經理公司應對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保管銀行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投信契約規定,致生損害於基金之資產者,亦同。凡此規定目的皆在預防基金遭不法挪用,以保障投資大眾的權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供)

最後更新時間:2016/01/04 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