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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人如參加所屬公司與信託業者所訂「從業人員持股信託契約」而為信託人,內部人定期由薪資所得中扣繳提存金併同公司之獎勵金作為信託資金,委由受託人透過證券交易市場購買所屬該公司股票,所購股票雖係以「持股信託專戶」之名義登記並由受託人保管,惟內部人因解約而領回之股票,應屬證券交易法第1項所定「取得」範圍,其「取得」之時點及成本,應依股票撥入內部人集保帳戶日及當日股票收盤價為準。 前開內部人如在持股信託專戶撥入股票之前6個月內,先賣出其個人持股,因係先賣出再「取得」,非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所定「於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之情形,尚無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適用。【參主管機關金管證交字第1120382845號令】
內部人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所屬公司股票,於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規定時,其賣出時點以股款匯入發行人專戶之日為準;前揭公司內部人提供所屬公司股票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亦同。【參主管機關金管證交字第1120382845號令】
內部人依信託關係移轉股票予受託人,並非「賣出」,惟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應受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規範,其歸入利益之計算係將內部人本身帳戶及信託帳戶之交易合併配對計算,故內部人取得股票6個月內指示受託銀行賣出信託帳戶內股票,或於指示受託銀行自信託帳戶買入股票後6個月內自行賣出股票,或指示銀行自信託帳戶內買入股票後6個月內於該帳戶再行賣出等,均有歸入權之適用。【參主管機關金管證交字第1120382845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