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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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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入權

歸入權利益之計算,對於前次配對結果為負數金額者,於下次計算歸入權時可否再加以配對計算?

  • 有關計算歸入權額度時配對結果為負數金額者可否再行計算之問題,證交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一款訂有「依序計算所得之差價,虧損部分不予計入」之規定,旨在避免重複計算,貫徹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立法意旨,其扣除不計者應指配對後之差價為正數者;至於配對結果若為負數,則因施行細則第11條明訂虧損部分不予計入,故其實際上並未計入前已計算之差價數額內,屬未配對部分,如該筆交易前後六個月有買賣發生,自應再行配對計算,以貫徹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並落實對內部人交易之管理。
    證期會(88)台財證(三)第04014號函有明確釋示。 

請問上市(櫃)公司內部人若有短線交易時,公司未依法行使歸入權,則股東得否代位行使?怠職董監事有何法律責任?

  •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2項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三十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同條第3項規定「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第一項之請求權以致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由上述內容可知,公司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不行使歸入權時,其股東於依法催告後得代位公司行使之,若董監事之怠於行使歸入權造成公司之損害時,該等董監事尚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短線交易獲配之股息應如何計算?

  •  短線交易獲配股息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若內部人之買賣情形為先買後賣,則依除息基準日之不同而分別如下:
    1.若公司之除息基準日訂於內部人股票賣出前,則仍應計算所獲配股息並加計利息歸入。
    2.若公司除息基準日訂於內部人股票賣出後,則該次短線交易毋須歸入股息。
    二、關於股息之計算方式,則以短線交易股數乘以每股獲配現金股利金額,並自現金股利發放之日起至交付公司時計算5%之法定利息。
    三、另若內部人於獲利金額歸入時尚未實際取得股息,惟公司已公告每股配息金額,仍需計算所獲配股息之金額一併提前歸入予公司(僅毋須歸入利息)。

請問公司內部人認購所屬公司減資換發新股之畸零股,是否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之適用?

  • 內部人認購所屬公司減資換發新股之畸零股,有自主決定權且有其對價,核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所定之「買進」,並以實際認購價格為取得成本及減資換發新股基準日為取得時點。
    【參金管證交字第1060038415號函釋】
     

請問內部人於公司上市、上櫃及興櫃前所取得之股票,及公司辦理現金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盈餘轉增資(含員工紅利)、受讓公司之庫藏股或行使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權而取得之公司股票,是否有歸入權適用?試舉例說明之。

  • 1.公司內部人於公開發行公司上市、上櫃及興櫃前所取得之股票,及公 司辦理現金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盈餘轉增資(含員工紅利)、受讓公司之庫藏股或行使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權而取得之公司股票,尚非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所定「取得」之範圍,不列入歸入利益之計算。但內部人另有買進與賣出(或賣出與買進)公司股票之行為相隔不超過六個月,應有歸入權之適用,不得以所賣出之股票以式取得,主張豁免適用。【參主管機關金管證交字第1120382845號令】

    2.茲舉例如下,設A公司之經理人甲交易及股權異動情形如下:
    (1)95/03/01買進5,000股,每股10元。
    (2)95/05/01賣出5,000股,每股12元。
    (3)95/06/01配股5,000股。
    (4)95/07/01賣出5,000股,每股15元。

    甲君之交易是否有歸入權之適用,而其金額如何計算說明如下:
    依據上述說明,甲於95/06/01獲配股票5,000股,依規定該等股票非屬證交法第157條之取得,故不將該筆取得股票列入歸入權範圍配對計算。然甲於獲配股票後,另有其他賣出公司股票行為,該賣出行為與甲獲配股票前買進之行為,相隔不超過六個月,故仍應有歸入權之適用。從而,甲得列入配對之買賣交易為:

    (1)95/03/01買進5,000股,每股10元。
    (2)95/05/01賣出5,000股,每股12元。
    (3)95/07/01賣出5,000股,每股15元。

    甲君上述之交易應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條,以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再扣除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計算所得利益,從而,甲之交易應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以95年7月1日賣出之5,000股與95年3月1日買進之5,000股配對計算獲利。
     

請問法人董事或監察人與其代表人之短線交易利益是否應分開計算?

  • 有關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買進或賣出該公司股票,與其代表之自然人之賣出或買進之行為,兩者所有權各自獨立,無合併計算6個月期間之認定問題。【參主管機關金管證交字第1100362924號令】

請問因信託關係受託持股當選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董事、監察人後,再以證券承銷商身分依證券交易法第71條規定取得之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是否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所定之「取得」?

  • 因信託關係受託持股當選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董事、監察人後,再以證券承銷商身分依證券交易法第71條規定取得之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所定「取得」範圍。【參主管機關金管證交字第1120382845號令】

請問公營事業經理人於官股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釋出時,依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認購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其於認購後六個月內賣出該股票者,是否有歸入權適用?

  • 公營事業經理人於官股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釋出時,依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認購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其於認購後6個月內賣出該股票者,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適用。【參主管機關金管證交字第1120382845號令】

請問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10之股東於未具前述身分前及喪失身分後買進或賣出之股票,是否有歸入權之適用?

  •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10之股東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規定者,於計算差價利益時,其於未具前述身分前及喪失身分後買進或賣出之股票,不列入計算範圍。【參主管機關金管證交字第1120382845號令】

甲先生是A公司的內部人,同時亦為B公司的股東,若A公司合併B公司,且B公司為消滅公司。當甲先生取得A公司(存續公司)為合併而發行給B公司股東的新股,是否屬於歸入權的「取得」?

  • 依主管機關96年9月3日金管證三字第0960041582號函,公司内部人因為吸收合併而取得存續公司為合併而發行之新股,取得該等新股不算歸入權的取得。

    另依公司法第156條之3規定,內部人之所屬公司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因而取得所屬公司發行之新股,亦非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所訂「取得」範圍。

    惟若合併時並非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則該等因合併而取得之股份即有歸入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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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3/12/13 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