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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金使用」狀況報你知

錢先生是忙碌的上班族,平日多是利用零碎時間瀏覽社群媒體,在財經網紅的介紹下,了解不同公司的營業概況,研究買賣股票的策略,最近他留意到許多公司都有從事多角化經營,轉投資其他公司,但是近來受到疫情影響,公司的轉投資多有虧損,但仍會基於營運週轉將公司資金貸與上下游廠商或關係企業,他想知道有公司資金貸與有用途及限額的相關規定嗎?另外他也覺得透過財經網紅了解公司營運概況已經是二手資訊且可能有時間落差,想知道有管道可以及時查詢公司資金使用、轉投資虧損等情形嗎?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公發公司)常見的資金使用方式有「轉投資」、「資金貸與」、「背書保證」等,依公司法第13條、第15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公發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股本40%,惟若是以投資為專業者,或章程另有規定不受投資總額的限制,或事先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則無轉投資總額之限制;而公發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的用途,僅限於「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資金」,如為短期融通資金,其金額不得超過貸與公司淨值(指公司最近期財報「合併資產負債表」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之數額)之40%。
另依處理準則第5條規定,公發公司得為背書保證之對象包含:1.有業務往來之公司、2.公發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之公司、3.直接及間接對公發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之公司。除此之外,被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 90% 以上之公司(俗稱兄弟公司,指同一股東控制的數個公司)之間,亦得互為背書保證,但金額不得超過其母公司淨值之10%,惟如被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已達百分之百之公司間互為背書保證,則無前揭淨值10%之限制。
公發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及為他人背書保證前,應依處理準則第8條及第11條規定訂定或修正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公發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及提報股東會同意。公發公司若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或背書保證對象不符處理準則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依處理準則第16條及第20條規定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則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若錢先生想了解其投資之公司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資訊,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路徑:「營運概況」→「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背書保證與資金貸放餘額資訊」/「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明細表資訊」)獲知公司貸與資金及背書保證之對象、原因、限額及實際動支金額等資訊。其也可在公開資訊觀測站(路徑:「投資專區」→「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財務資訊」)依上市、上櫃、興櫃、創新板上市等市場別及產業類別查詢全體或個別公司之財務資訊,其中有以紅色標記數值者,即係警示提醒投資人該數值已超過該類型指標之標準。另就投資之公司轉投資之盈虧情形,錢先生可利用公司定期公告之財務報告進行檢視。
另外,投資人保護中心每年度會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篩選上市櫃公司中最近期有大額資金貸與、背書保證數值達紅色警示標記者,及就上市櫃公司中有從事重大轉投資及轉投資金額損失較重大者,個別檢視公司財務報告,研議是否採取發函詢問、發布新聞稿等措施,以期上市櫃公司董事及經營階層善盡職責,落實公司治理及維護股東權益。
又錢先生亦可多留意投資之公司之股東常會及臨時會議案,於公司提出「背書保證及資金貸與他人情形」報告案、「資金貸與及大額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案等議案時,藉此進一步了解公司營運概況,並可透過電子投票平台或親自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及表示意見,並透過相當期間觀察公司回應情形及財務狀況之改善或惡化,作為是否繼續持有該檔股票之投資決策考量。
 

最後更新時間:2023/06/17 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