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要內容區
熱門搜尋: 興泰 / 亞昕 / 相互(二)
:::
宣導
媒體宣導文章

董事執行業務如有違反法令之重大事項,縱未造成公司重大損害,亦構成裁判解任事由

甲君為A上櫃公司之董事,明知A公司資金不足且B公司財務狀況、營運情形有異,仍違反A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逕行購入B公司股權,使A公司為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且於增資時,未將增資股款用於A公司經營,使A公司增資不實,核有重大損害A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之重大事項,構成裁判解任事由。

案例說明:
法院認定甲君無視A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於未評估B公司投資價值之情況下,置公司利益於不顧,將原依投資協議應用於影視作品之資金挪用於購買B公司股權,逕使A公司為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並致A公司陷於違反與第三人間之投資契約且無法運用資金之風險中,嚴重損害A公司權益;又甲君計畫辦理A公司現金增資,卻未將股款用於經營,致A公司增資不實,屬違反法令之重大事項,縱事後補足資產,未對A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為保障股東及投資人權益,保護機構仍得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其董事職務。準此,甲君上揭行為已嚴重違背公司與股東之信賴,若繼續擔任該職務,將嚴重影響A公司正常經營,使股東權益及社會公益受有重大損害,在客觀上足認其不適任執行董事職務,即已該當修正後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之裁判解任事由,應解任其董事職務,並有同法條第7項「三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之失格效力之適用。

公司董事應注意

公司董事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負有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執行業務應為公司謀取最大利益、防免公司受有損害,以免違背公司與股東對其之信賴,如有違反,即構成裁判解任董事職務之事由並生失格效力,不可不慎!(參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4號民事判決) 

最後更新時間:2022/12/19 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