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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核定修正本中心「辦理團體訴訟或仲裁事件處理辦法」第7條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辦理團體訴訟或仲裁事件處理辦法」第7條修正乙事,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0月30日金管證交字第1060039242號函核定,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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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類型 檔案大小
1. 團訴處理辦法第7條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pdf .pdf 71KB
最後更新時間:2017/11/02 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