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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公司重整,股東該怎麼辦?

王先生多年前因看好某上市公司前景,買進並持有該公司股票數十張,惟近來經媒體報導披露得知,該公司因產業政策改變,本業經營出現大幅衰退,加上多檔轉投資不利,陸續爆發嚴重投資虧損,導致財務出現危機而向法院聲請裁定重整。王先生想知道在公司重整程序中,投資人權益會受到什麼影響?如何確保自身權益?
公司法規定的「重整」,主要是要讓因財務困難、瀕臨停業窘境,但仍有重建更生可能的公開發行公司,得以在法院的監督下,由重整人依關係人會議可決及法院裁定認可後的重整計畫,調整公司、債權人及股東間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以使公司於重整完成後,確實達成清理債務、維持企業生存之目的。
在公司重整程序中,與投資人權益有密切相關的事項,包括:有價證券轉讓限制、停止買賣及下市櫃、權利審查期日到場陳述意見及出席關係人會議等,分別概述如下:
(一)法院在接獲公司重整聲請後,得以緊急處分限制公司處分資產或履行債務、對公司負責人財產為保全處分,以及限制股票的轉讓。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規定,該公司有價證券在禁止轉讓期間屆滿前將停止買賣,蓋其後若獲法院裁定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聲請確定者,將因此終止上市或上櫃買賣,如此以避免投資人不知道有價證券轉讓已受限制,仍於市場上買進而遭受損害。
(二)若法院裁定准許公司重整,將公告債權及股東權的申報期間與場所,公司債權人或股東欲請求損害賠償債權者,均應於法院所訂期間內,提出足以證明權利存在之文件向重整監督人申報,否則將不得依重整程序受償或行使其權利。
(三)重整監督人在權利申報期間屆滿後,將製作各類債權及股東清冊供利害關係人查閱並聲報法院。在法院審查債權及股東權之期日,債權人、股東等利害關係人並得到場陳述意見,如所申報之債權或股東權未經異議,即視為確定,而為公司重整之關係人,得出席關係人會議,聽取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報告、審議及表決重整計畫,然若公司無資本淨值時,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
附帶一提,有鑑於原公司法規定僅賦予公司董事會、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及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等,具有公司重整聲請權,然此忽略公司停業後影響最深最廣之員工權益,故107年7月新修正公司法新增賦予工會或一定比例以上之公司員工有公司重整聲請權,以期兼顧維持員工家庭生計之目的。
本件王先生遇其所投資公司聲請重整,除應持續留意法院公告、媒體報導,或定期至司法院網站查詢裁判內容外,應於申報期限內完成債權及股東權申報程序,並可出席債權審查及關係人會議,並於必要時陳述意見,始得在公司重整程序中確保自身權益。

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於民國92年1月,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主要業務為處理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業之申訴或調處,並於違反案件發生時受理求償登記並提起團體訴訟,為投資人爭取權益。相關疑問,投資人可致電(02)2712-8899或以書面方式洽詢。網址:www.sfipc.org.tw

最後更新時間:2019/05/03 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