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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財報不實之賠償責任,董事、監察人得否以其「每次董事會開會均有出席、列席」為由主張免責?

董監事問
上市櫃公司涉及財報不實,董事、監察人得否以其均有出席、列席董事會為由,主張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毋庸負責?
投保中心表示
依公司法第205條第1項、第218條之2規定,董事原則上應親自出席公司之董事會、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然此僅為董監事之基本義務,董監事仍應隨時掌握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並詳實審認、編製及審查財務業務報告,以確保內容之真實,非得逕以有出席、列席董事會為由即可免除相關責任。
對此,司法實務見解亦認為:「董事及監察人均屬公司常設之內部監督機關,本應確保公司財報內容之真實,且董事之職責為詳實審認所通過之財報,經由編製財報及實質審查財務報表等簿冊而達成,出席董事會乃為董事之基本義務,倘已接獲通知而未參加開會,即屬未善盡義務,監察人則負有實質審查系爭財報之義務」(參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金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
另外,雖然董監事無法逕以其「每次董事會均有出席、列席」為由即免除責任,惟法院於財報不實案件認定董監事過失程度應負責任比例時,仍可能將出(列)席董事會之次數、出(列)席率納入考量(參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董監事執行職務時仍應留意。
 

最後更新時間:2023/12/01 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