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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投保中心訴請裁判解任如興公司董事長張水江案勝訴!本判決應可有效促進公司治理並明市場法紀落實守法義務之要求

投保中心表示,去年(111年)喧騰一時之如興公司經營權紛爭衍生改派董事爭議,有關法人股東偉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早在111年2月24日即將法人代表人董事由張水江(同時亦擔任如興公司董事長)改派為翁紹華,卻未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而如興公司直至同年7月15日方緊急召集董事會選任翁紹華為董事長,造成非董事之人仍繼續行使董事職權,而經改派為董事之人卻廢弛其董事職務,更離譜之處乃雙方均默不作聲,也未依法揭露相關資訊,期間近達5個月之久。此等嚴重侵害公司治理之行徑,投保中心於111年9月27日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規定,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商業法院)對其等提起解任訴訟,現商業法院於今年9月21日作出判決,將張水江董事職務予以解除,依投保法規定,本件若判決確定,張水江將於確定後三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上市櫃或興櫃公司之董監事職務。

投保中心指出,本案被告張水江在經改派後仍持續霸佔如興公司董事及董事長職位,而被告翁紹華則對此不聞不問、亦未出面主張其法人代表人董事之身分,嚴重廢弛董事職務,導致如興公司在爭議期間形成董事長缺位之情形。期間被告張水江不僅非法領取數百萬元薪資,且因此等爭議未能釐清並遭證交所裁罰150萬元,後續更遭變更交易方法造成股價大跌,進而影響公司股票流通性及股東權益,導致公司動盪不安,難認有善盡公司法第23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已有重大損害公司及違反法令之解任事由。

投保中心強調,本案核心即為公司法董監事義務關鍵所在之第23條第1項規定,就董監事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具體體現其內涵,也再次確認董事「守法義務」為其執行業務須絕對遵守之界線,此一判決應可有效促進公司治理並明市場法紀落實守法義務之要求。

至駁回解任翁紹華之訴部分,投保中心表示應係涉及訴請裁判解任時被告是否須具董事身分之法律爭議,此部分為貫徹投保法裁判解任之失格效果立法目的,投保中心將上訴最高法院,以保障投資人權益並促進市場健全發展。

最後更新時間:2023/09/23 0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