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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聲請重整時,投資人應如何因應以維護自身權益

金小姐持有某家上市公司股票,該公司因財務困難無力償還到期公司債而向法院聲請裁定重整,想知道公司在重整程序中,有哪些事項會影響投資人權益?投資人又該如何因應以確保權益不致受損?

公司重整制度對於上市上櫃等公開發行公司尤其重要,因該等公司牽涉員工及其家庭生計之維持、債權人的債權分配與清償,更影響投資人權益,因此,公司重整運作順利,就證券市場的穩定亦有相當影響。

公司法規定之重整制度,是讓財務困難、瀕臨停業窘境,但仍有重建更生可能之公開發行公司,得在法院的監督下,由重整人依關係人會議可決及法院裁定認可後之重整計畫,調整公司、債權人及股東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依公司法第311條規定,債權人如未依法申報債權,或無記名股東未依法申報股東權時,於公司重整完成後,其權利均將消滅,以確實達成清理債務、維持企業生存之目的。

在公司重整程序中,與投資人權益密切相關者包括有價證券轉讓有無限制、債權或股東權之申報期間、權利審查期日到場陳述意見及出席關係人會議等,分別概述如下:
(一)法院於接獲公司重整之聲請後,得以緊急處分限制公司履行債務或處分資產、對公司負責人之財產為保全處分,及限制記名股票之轉讓,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之規定,該公司有價證券於禁止轉讓期間屆滿前將停止買賣,若經裁定准許或駁回重整,則涉及終止上市或上櫃買賣,以避免投資人不知道有價證券轉讓已受限制,仍於市場上買進而受到損害。
(二)若法院裁定准許公司重整,將公告債權及股東權申報之期間與場所,此時,除記名股票股東無須另行申報股東權外,無記名股東、公司債持有人或股東欲請求損害賠償債權者,均應於法院所訂期間內,提出足以證明權利存在之文件向重整監督人申報,否則將不得依重整程序受償或行使其權利。
(三)重整監督人於權利申報期間屆滿後,將製作各類債權及股東清冊供利害關係人查閱並聲報法院。在法院審查債權及股東權之期日,債權人、股東等利害關係人並得到場陳述意見,如所申報之債權或股東權未經異議,即視為確定,而為公司重整之關係人,得出席關係人會議,聽取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報告、審議及表決重整計畫,而公司無資本淨值時,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

若公司面臨營運危機而仍有重建更生可能時,重整程序確實可使公司及股東權益獲得相當保障,本件金小姐遇其所投資公司聲請重整,除應持續留意法院公告、媒體報導,或定期至司法院網站查詢裁判內容外,應於申報期限內完成債權及股東權申報程序,積極出席債權審查及關係人會議,並於必要時陳述意見,始得在公司重整程序中確保自身權益。

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於民國92年1月,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主要業務為處理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業之申訴或調處,並於違反案件發生時受理求償登記並提起團體訴訟,為投資人爭取權益。相關疑問,投資人可致電(02)2712-8899或以書面方式洽詢。網址:www.sfipc.org.tw

最後更新時間:2018/11/02 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