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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財報不實責任小專欄21_就財報不實之賠償責任,董監事是否得以「財報並未經主管機關要求重編」為由而主張免責?

董監事問
上市櫃、興櫃公司涉及財報不實,然主管機關並未要求公司重編其財報,董監事得否以此為抗辯事由,因而主張毋庸負責?
投保中心表示
因證券市場為企業與社會大眾資金流通及資本形成之主要平台,發行公司之營收盈虧及業績成長性等財務狀況,為投資人買賣或繼續持有股票之重要參考,財務報告則為投資人據以獲悉公司財務狀況之資訊管道。故公司法第228條及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乃規定,董事應負詳實審認財報之責任,公司公告之財報若有不實,可能面臨證券交易法第20條及第20條之1對於投資人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又公司財報是否涉有不實,與財報是否經主管機關要求重編,係屬二事,最高法院判決多次強調:「原審就此未詳加研求,徒以東森公司已全數收回貸與嘉新食化公司之款項,且獲有利益,未受有損害,及主管機關未要求重編系爭財報,遽認投資人未受有損害,已有可議。」、「如公司發布內容不實資訊,足以影響投資人判斷,不僅造成投資人受騙,甚且欺騙整體證券市場,投資人縱未取得特定資訊,亦因信賴證券市場而依市價購買,應推定投資人購買股票與不實資訊間存有交易因果關係;且不實資訊揭露後,造成股價下跌,投資人即受有股價差額之損害,此與公司實際上是否受有損害,或財報有無重編無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13號民事判決及110年度台上字第2723號民事判決參照)
 

最後更新時間:2022/12/02 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