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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人因所投資公司被所屬公司合併或所屬公司以發行新股方式作為受讓其所投資公司股份之對價公司所發行之新股,是否有歸入權之適用?

黃先生任職於某證券商股務代理部門,客戶萬先生詢問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相關問題,他想了解相關規定以提供客戶參考。相關問題如下:
一、萬先生是甲公司的內部人,同時亦為乙公司的股東,若甲公司合併乙公司,且乙公司為消滅公司。當萬先生取得甲公司(存續公司)為合併而發行給乙公司股東的新股,是否屬於歸入權所稱的「取得」?
二、承上,若甲公司僅取得乙公司部分股權,而萬先生取得甲公司為受讓乙公司股份而發行之新股,是否屬於歸入權所稱的「取得」?

有關黃先生之問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9月3日金管證三字第0960041582號函表示:消滅公司股東因取得存續公司為合併所發行之新股,以致取得自己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股東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票,尚非證券交易法第 157條第 1項所定「取得」範圍,自無取得時點及取得成本之認定問題。因此,公司內部人因吸收合併而取得公司股票,非證券交易法第 157條所定「取得」範圍,無須認定取得時點及取得成本。
另若乙公司未消滅,而甲公司依公司法第156條之3規定以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公司内部人因而取得所屬公司發行之新股,取得該新股亦不算歸入權之取得。
綜上,若萬先生取得甲公司之股份係甲公司所發行之新股,如此即非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取得,惟若合併時並非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則該等因合併而取得之股份即有歸入權之適用。
 

最後更新時間:2023/07/20 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