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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受理投資人授權進行團體訴訟事宜說明

由於證券投資市場投資人身分之多樣性、公益訴訟集團性,而可能發生本中心過去訴訟案件之被告,於他案為受害投資人而授權本中心進行團體訴訟,或本中心過去受理案件之授權投資人,於他案訴訟中為被告之情形。就此,本中心為依法成立之公益財團法人,將本於個別案件獨立處理之原則,以公正、公平維護個案投資人權益。

 
最後更新時間:2023/05/09 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