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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有關康友自救會於112年5月12日經濟日報刊登廣告乙事

就康友自救會於112年5月12日經濟日報刊登廣告表示投保中心就康友公司財報不實案未對會計師及其事務所部分聲明上訴,嚴重影響投資人權益乙事,投保中心表示,臺北地方法院於112年4月20日判決每位會計師負受損金額(即5,055,804,553元)百分之二十五之賠償責任(各約12.63億餘元,合計約25億餘元),且會計師事務所應與會計師負擔連帶責任(即50%,約25億餘元),考量依照現有事證及公訴書內容,會計師未有故意參與財報不實之不法情事,而屬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20條之1規定應負過失之比例責任者,本件判決已詳予調查及審酌會計師行為等情,並認定其等應負之過失責任比例,且本件會計師應負賠償金額及責任比例已是投保中心近年求償案件中最高的案件,故評估就會計師責任比例之部分不提起上訴。另本中心已依投保法將前開不提起上訴之意旨通知本件授權投資人,如投資人對本件判決不服或另有其他上訴主張,亦得自行依法提起上訴。

另檢察官於111年間就黃文烈等人涉嫌以虛偽不實銀行存款申請來台掛牌上市,造成康友公司104年起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內容虛偽不實等不法情事提起公訴。其中,除已罹於證交法第21條規定請求權時效外,就康友公司106年度第2季起至109年度第1季之合併財務報告內容亦涉有虛偽隱匿乙事,投保中心已另於111年8月4日向商業法院提起民事求償團體訴訟,現由商業法院審理中,投保中心亦將秉持維護交易市場秩序及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宗旨竭力進行團體訴訟。

最後更新時間:2023/05/12 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