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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小專欄》你與內線交易的距離2-消息傳遞責任

案例說明
甲君為A上市公司董事,在獲悉A公司即將被B公司併購之重大消息後,在一場家族聚會中將此重大消息告知其父親乙君。乙君認為此屬利多消息,隨即在公開市場上買入A公司股票,並在併購消息公開後全數出售,獲利200多萬餘元。嗣後乙君經檢察官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名起訴,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甲君自己雖未購買A公司股票,但因將重大消息傳遞給第三人,因此仍為民事責任的求償對象。

投資人應注意
縱使自身非上市櫃公司內部人,一旦聽到來自公司內部之重大消息進而在消息尚未公開前就買賣股票,仍有可能構成內線交易之刑事犯罪,切勿抱持僥倖心理。
至於因職業關係獲悉上市櫃公司重大消息後,縱然僅將重大消息提供予他人而自己未進行實際交易,仍有可能成為民事責任之求償對象,不可不慎 (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54號民事判決)。
 

最後更新時間:2024/04/22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