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要內容區
熱門搜尋: 杏昌 / 相互(二) /
:::
公告訊息
新聞稿

109年1月8日記者會新聞稿

 (本報記者台北報導)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自92年初正式成立後已屆滿17年,昨(8)日舉行新春記者會,該中心表示截至108年底,總計協助投資人進行257件團體求償案件,求償金額共計610億餘元,授權人數達17.05萬餘人;其中計有89件業經法院判決全部或部分勝訴,判決勝訴金額達388億餘元。108年度較具指標性案件包括博達科技財報暨公開說明書不實案、力霸財報不實案等,該兩案分別係於93年及96年度提起團體訴訟,迄今已逾十年餘,均於108年經最高法院三審判決部分勝訴或發回,現繫屬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中,投保中心表示將續行訴訟程序以保障投資人權益,並進一步指出,「商業事件審理法」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訟事件,統一交由商業法院審理,投保中心所承辦訴訟案件有極大部分屬商業訴訟事件而須由商業法院審理,預期將可使案件審理更為專業並提高審理效率,且讓法院判決具一致性與可預測性。
投保中心為使團體訴訟案件授權人迅速取得賠償,免去訟累,與部分發行人、刑事被告、董監事、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等民事求償對象達成和解,已替投資人取得累計54億餘元之和解金,另透過勝訴訟判決所取得金額(包括強制執行、判決確定後償及取得不法所得部分)則取得8億餘元,合計取得賠償款項約達62億餘元,而單年度即為投資人取得計8.9億餘元賠償款項,使投資人損害能夠獲得實質的補償。
另投保法第10條之1規定針對董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得提起代表訴訟及裁判解任訴訟,就解任訴訟部分,之前涉及得否跨任期解任等爭議,致難獲得勝訴,然經過不斷的努力,最高法院於106年起數件解任案件判決中,作出肯認跨任期解任之指標性見解,並影響後續相關案件之判決。另相關案件中,董監事從事股價操縱是否屬該條文所謂執行業務範疇而構成解任事由,時有爭論,最高法院於108年度數件解任案件判決中,首度肯認該條文所謂「執行業務」應採廣義解釋,董事操縱股價行為與董事職務密切相關,具備相當關連性,係屬利用其董事職務上權限或機會之行為,並違反董事忠實義務,而為廣義執行業務行為。這些司法實務判決對於投保中心辦理解任訴訟業務乃深具意義,應可有效督促董監事恪遵法令,促進公司治理。
此外,投保中心是所有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東,積極踐行股東行動主義,藉由關注私募、減資等其他財務業務之重大事項等涉及影響公司及股東權益之重大議題,形成外部監督機制,必要時並出席股東會表達意見或提供建言,108年度出席場次達到歷年最高的60場次。108年度特別考量公司治理評鑑已成為外界衡量受評鑑公司治理程度之重要參考依據,且部分研究發現公司治理與經營績效具有一定正向關係,故特別針對篩選特定產業中公司治理評鑑結果連續兩年度落於最末級距之15家公司出席股東常會,具體建議公司指定推動公司治理人員,擬訂改善及提昇治理之方案,並定期提報董事會,以建立良善公司治理制度。在此並特別建議投資人於進行投資決策時,亦可將公司治理評鑑納為輔助指標。
展望未來,該中心表示其業務為持續性之工作,將在既有執行保護投資人制度之基礎上繼續努力,並致力於下列重點工作:(一)發揮團體訴訟功能,持續累積民事訴訟案件判決案例,以落實證券交易法明定之民事責任,並透過和解及終局執行以實質填補投資人損害;(二)積極踐行股東行動主義,督促上市櫃公司落實公司治理,並持續進行對投資人之教育宣導活動,以提昇風險及權益保障意識與觀念;(三)就實務運作所遇問題適時提供立法面檢討建議,促進市場健全發展。

最後更新時間:2020/01/08 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