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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中心業務職掌及保護措施簡介

麥可先生近期由國外獲聘來臺灣從事證券期貨市場研究工作,先前聽說臺灣設有一非營利專責保護投資人機構「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麥可先生想了解投資人保護機構之業務執掌及如何保護投資人權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稱「投保中心」)係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以下稱「投保法」)規定成立之專責保護投資人機構(網址為www.sfipc.org.tw),投保中心於民國92年1月22日成立至今已逾20年,主要業務為提供投資人諮詢申訴、調處、進行團體訴訟及仲裁、提起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保護基金償付、督促公司歸入權之行使,以及辦理主管機關委託事項等,以下茲就投保中心相關重要業務說明如后:
一、諮詢與申訴
當投資人對證券期貨法令有疑義或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交易所、櫃買賣中心、結算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間,因有價證券募集、發行、買賣或期貨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發生民事爭議時,可以電話撥打投資人服務專線(02)2712-8899或親自赴投保中心諮詢;若投資人與前述機構間發生民事爭議時,亦可以書面(含傳真網路等)或親臨之方式提出申訴。
二、調處
為落實證券及期貨交易爭議之有效處理,並紓解訟源,投保中心依投保法設置調處委員會,專責處理投資人的民事爭議事件調處事宜。當投資人遇有民事爭議事件糾紛時,可以填具調處申請書向投保中心申請調處。
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處即成立,此時調處委員會將調處結果作成調處書,並送請管轄法院審核;一旦經法院核定的調處,便與民事確定判決具有相同的效力。
三、團體訴訟或仲裁
投保中心依投保法對於造成多數投資人受損害之同一證券、期貨事件,得由20人以上之投資人授與訴訟或仲裁實施權,以投保中心之名義,無償協助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或提付仲裁。
投保中心在評估證券或期貨市場重大違反法令之情事後,對於擬受理投資人團體訴訟或仲裁之違法事件,將透過報紙、網路等方式對外公告。投資人若屬公告受理之適格投資人,即可向投保中心申請求償登記,由投保中心代投資人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投保中心對訴訟、仲裁結果所得之賠償,在扣除訴訟或仲裁必要費用後,將交付投資人,並不會請求報酬。
四、代表訴訟與解任訴訟
為加強公司治理機制,依投保法第10條之1規定,投保中心發現上市、上(興)櫃公司之經營階層,有從事操縱股價、內線交易之行為或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時,可代位公司對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提起訴訟及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事或監察人,俾得督促公司管理階層善盡忠實義務以保障股東權益。
五、辦理保護基金償付作業
投保中心依投保法設置保護基金,當投資人所委託之證券商或期貨商因財務困難失去清償能力,致投資人無法獲取應得之有價證券或價款時,投保中心得動用保護基金先行償付投資人。目前對每位投資人1次之償付以新台幣120萬元為限,對每家證券商或期貨商之全體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1次償付總額則以不超過新台幣12億元為限。
六、督促公司歸入權之行使
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上市、上(興)櫃公司內部人,對公司之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於取得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投保中心係所有上市(櫃)公司之股東,以股東身分督促公司行使歸入權,必要時並依法代位行使。
七、其他攸關保護投資人權益之業務
投保中心對於所有上市、上(興)櫃公司均具股東身分,並以股東身分行使股東權踐履股東行動主義,針對發行公司私募、減資、董監酬金、相關財務業務之重大事項等涉及影響公司及股東權益之重大議題,均依個案評估及對異常案件函請公司說明或改善,亦會視個案狀況派員出席股東會表達意見,使發行公司於進行重大決策時,注重股東權益之維護。
八、教育宣導
投保中心每年都透過電視、廣播、報章雜誌及網路等媒體,宣導各種與投資人權益有關之議題,期能給予投資人正確投資觀念並強化風險意識,提醒投資人重視本身權益並促使其能自我保護。另亦藉由教育宣導,協助公司董監事瞭解自身權責、應負法律責任及行使職權應注意事項等,以敦促其善盡職責,並注重股東權益之維護。

 

最後更新時間:2023/11/16 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