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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財報不實之賠償責任,董事得否以其「持有大量公司股票或因財報不實而同受損失」為由,主張免責?

董監事問
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涉及財報不實,董事得否以其「持有大量公司股票或因財報不實而同受損失」為由,主張就不實財報毋庸負責?
投保中心表示
按現行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規定,發行人之負責人就財報不實應負推定過失責任,如欲免責,即應就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負舉證責任,故董事欲主張免責之事由,自須與其對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恪盡相當注意義務乙情,具有一定關聯性,始足相當。
就此,實務見解亦認為,董事有無買賣公司股票、持股多寡,或甚至因財報不實而同受損失,均與其是否善盡董事對於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之編造、審查等義務,分屬二事,董事不得據以主張已善盡相當注意義務(參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438號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民事判決)。也就是說,董事有無「買賣公司股票、持股多寡或同受損失」,均與其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等規定所負詳實編造、審查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之義務,並無關聯,不得據以主張其就財報之編製或審查,已善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亦不得主張免責。
 

最後更新時間:2024/01/05 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