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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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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訴訟及仲裁

投資人如何得知保護中心受理求償之消息?

  • 保護中心經研議受理求償時,皆會於保護中心網站及各大日、晚報公告,並函請各證券商於投資人詢問案件時提供相關協助,請投資人多加留意。 

如何索取求償文件?

  • 通常求償文件一份數頁,如以傳真方式索取往往發生遺漏或不清楚之處,因此建議以下列方式索取為宜:

    【方式一】投資人得自投資人保護中心之網站(http://www.sfipc.org.tw)下載。
    【方式二】投資人得至任一券商處索取。
    【方式三】投資人得親自至本中心索取。(地址: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178號12樓 / 索取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30)

投資人保護中心受理之求償案件,投資人除填具求償登記相關文件外,是否需支付任何費用?未來無論訴訟結果為何,是否需再支付律師費?

  • 於辦理求償登記時,投資人毋需支付任何費用;如將來法院作出具體判決,且依該判決投資人得獲得賠償時,投資人保護中心得於賠償金額中扣除訴訟必要相關費用(包含法院費用及相關郵資費…等)後再依求償金額比例發還予投資人,如依判決投資人未獲得賠償,則投資人毋需另外支付費用。 

若投資人之資格不符保護中心公告之受理條件,但亦因股價下跌受有損害,是否也能請求保護中心代為求償?

  • 因保護中心受理求償現多依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確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事實範圍,而基於團體訴訟之集團性與訴訟進行之方便性,於受理時須設定受理條件,故投資人之資格若不符受理條件,即無法在本次共同登記求償,但投資人仍得自行主張其權益,不受保護中心所訂條件影響。  

投資人委任保護中心提起團體訴訟之後是否需要出庭?

  • 投資人委任保護中心為訴訟代理人後,即由保護中心為原告提起訴訟,投資人可無需出庭應訊,此即團體訴訟為避免司法資源浪費所設計之機制。 

投資人已取得求償表格,但不知如何填寫怎麼辦?

  • 因求償表格需投資人自行填寫,若投資人對於表格填寫有疑問時,得依以下方式尋求協助:

    【方式一】可詢問證券商營業員如何填寫。
    【方式二】可親至保護中心詢問、填寫。
    【方式三】可致電保護中心詢問。(保護中心投資人服務專線:(02)2712-8899)

若投資人收到補件通知要求交易明細須列印至終止日,而投資人在交易明細所列日期後已無交易紀錄,應如何處理?

  • 投資人可請券商手寫證明交易明細所列日期後已無交易,並請券商在書寫處加蓋公司章以資證明即可。

若券商被合併,是否還能列印交易明細?如因券商被合併,無法列印特定期間之分戶歷史帳資料時該如何處理?

  • 券商被合併後,原券商之交易資料將轉至新券商處,故仍能列印交易明細資料;如因券商被合併而無法列印時,投資人得請新券商向集保公司申請該投資人於舊券商之「保管劃撥戶明細分類帳(ST18A)」資料代替。 

投資人於完成求償登記後多久可以領到賠償金?

  • 投資人並非一完成求償登記即能獲得賠償;投資人保護中心受理之求償案件,係以團體訴訟或團體仲裁方式處理,故於受理投資人求償登記並完成相關程序後,將向法院提起訴訟,故投資人是否能獲得賠償及其時程需依法院審理之進度及判決結果而定。  

如超過受理截止日期才寄件,是否仍得參與團體訴訟?

  • 本中心訂定截止日期係為便於訴訟之提起,針對截止日期前收受之求償資料,將先行處理以向法院遞狀;至於截止日期後始收受之求償資料,將視情況於適當時機再向法院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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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7/26 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