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投保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當投資人所委託之證券商或期貨商因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其於證券交易市場(1)買賣有價證券並已完成交割義務(2)委託該證券商向認購(售)權證之發行人請求履約並已給付應繳之價款或有價證券,而未取得其應得之有價證券或價款,或於期貨交易市場從事期貨交易,而未取得其應得之保證金、權利金,及經期貨結算機構完成結算程序後之利得時,保護機構得動用保護基金先行償付予投資人,以降低投資人的損失。然因保護基金總額有限,為避免單一之鉅額償付事件嚴重影響保護基金及保護機構之運作,故有償付限額,目前對每一投資人一次之償付以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為限,對每家證券商或期貨商之全體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一次償付總額以不超過新台幣十二億元為限,償付程序悉依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業務規則、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等規定辦理。
自本中心成立以來,未有償付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