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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集

賠償款分配

賠償款分配

賠償款分配

李小姐及其父親於數年前買到某地雷股股票,經營業員告知投保中心有受理受害投資人之求償登記,遂填寫資料授權投保中心辦理團體訴訟求償。李小姐於近日接獲投保中心郵件,通知該求償案已獲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將就取得之賠償款項辦理分配事宜。惟李小姐已於數年前改名,而其父親亦於近年過世,李小姐想詢問後續程序該如何辦理,授權人才能領取賠償款項?

  • 有關李小姐之問題,茲答覆如下:
    一、授權人更名者,應檢附含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可省略,須可見更名之記載)及更名後身分證明文件、更名後金融機構帳號,並於款項分配通知回函填寫更改後之姓名資料寄回投保中心辦理領款事宜。
    二、授權人已歿者,繼承人需檢附下列資料辦理款項領取事宜:
    (一)國稅局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
    (二)繼承系統表。
    (三)遺產已分割者,應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由繼承標的有價證券之人具名領款。
    (四) 遺產未分割者,則應檢附由全體繼承人簽章指定其中1名繼承人受領款項之聲明書正本,及全體繼承人之身分證件影本(如授權人即被繼承人得獲分配金額逾10萬元,應併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惟若繼承人親臨本中心辦理者則免附印鑑證明),並由該受指定之人具名領款。
    (五)另如繼承人已歿,則應另檢附該繼承人之除戶證明資料。

    承上,李小姐於接獲投保中心通知後,只要備妥前揭資料,並將賠償款分配通知書填寫完整寄回投保中心,投保中心於接獲資料並核對內容填寫無誤、所附文件無缺漏後,即會按分配通知書上所載之金額,依案件所訂款項匯撥期限將賠償款項匯入授權人所提供之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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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8/21 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