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集
調處
透過調處機制解決投資紛爭的好處?
哪些事件可向本中心申請調處?
本中心不受理之調處事件?
本中心得退回調處申請之事由
投資人申請及進行調處應注意相關之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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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書面申請調處
1. 投資者應以書表載明調解事由、爭議情形及供調處之證據等申請調處
2. 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3. 由保護中心審核有無退回或應補正事項
(二)訂定調處期日
本中心審核調處申請書無應退回之事由後,即通知相對人是否同意接受調處,相對人若同意調處,即應訂定調處日期,並於調處日期前七日將調處通知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得於調處日前五日以書面申請變更日期。
(三)協同調處及參加調處
1. 避免利害關係人權益受損,與調處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處委員許可後,得參加調處程序;調處委員亦得逕行通知其參加,以維護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權益。
2. 為利調處之進行,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處
(四)調處進行:
1. 調處委員:原則上由委員三人逕行調處
2. 處所:由調處委員於保護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進行之,得不公開
3. 保密:調處委員及列席協同調處人或經辦調處事務之人,對調處事件應保守秘密
4. 到場:當事人於調處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調處委員認為成立調處有望者,得另訂調處日
5. 資料調閱:當事人或代理人於進行調處時,得請求閱覽、抄錄或付費影印有關文書、表冊及物件
投資人向保護中心申請調處是否需要付費?
調處程序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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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7/26 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