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集
調處
本中心辦理之調處程序是公開的嗎?
當事人於調處期日不到場的影響?
本中心調處委員會之組織
調處委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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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積極資格:
1. 曾任證券、期貨或金融機構業務或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業務部門之主管或薦任職以上之職務者。
2. 曾任法官、檢察官或曾執行律師、會計師業務五年以上者。
3. 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五年以上者。
4. 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五年以上者。
(二)消極資格:有公司法第三十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保護機構調處委員;其已充任者,解任之。
如果調處成立,應作成何等文書?
調處書應記載那些事項?
在何種情形下,調處委員應自行迴避?
經法院核定的調處書在法律上具有何種效力?
調處書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是否可以就同一事件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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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3/12/13 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