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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券強制回補壓力大,小心空歡喜一場!

張小姐為一朝九晚五之上班族,閒暇之餘從事股票投資,近幾年由於烏俄戰爭、新冠肺炎造成通貨膨脹及物價高漲,而導致股市低迷,張小姐與朋友討論後認為股市短期內應不會轉好,並認為其關注之甲公司股票價格應會持續下跌,故聽從朋友建議於今年(112年)3月1日融券賣出甲公司股票,但賣出後方得知須於今年6月20日股東常會開會日前回補公司股票,若不回補還會遭受到授信機構追究責任,張小姐想知道相關的規定及融券應注意事項為何?
按證券信用交易有關融券強制回補之規定,係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下稱「融資融券操作辦法」)第76條規定,得為融券之有價證券,自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6個營業日起,停止融券賣出4日;已融券者,應於停止過戶第6個營業日(含)前,還券了結。但發行公司因召開臨時股東會或停止過戶之原因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而停止過戶者,則不必回補。另依據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不得為之。
關於前揭「融券強制回補」機制,其目的係為了要確認公司的股東名冊,由於融券之券源是證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商取自投資人融資買進而尚未賣出之股票,為利融資買進者行使股東權或參與股利或股息分派,故要求融券賣出者必須在特定日前回補股票,以利市場正常運作。
承上,若甲公司股東常會開會日為112年6月20日,停止過戶日依公司法規定提早至股東常會開會前60天(即112年4月22日),再從該日推算前6個營業日,即112年4月14日為最後融券回補日,張小姐必須於此日之前依約回補,還券了結。另張小姐依規定回補後,若欲再行融券賣出甲公司股票,可於停止過戶日前2個營業日起融券賣出,即自112年4月20日起可開始融券賣出甲公司股票。
至於融券若不依約回補者,依融資融券操作辦法第81條規定,證券商應於次一營業日在於證券交易所集中市場、透過櫃檯買賣中心交易系統或參加標購競賣委託他證券經紀商以其開立之「融資融券違約處理專戶」處分其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若處分擔保品後仍不足抵償債務,經證券商要求清償仍逾期未清償者,證券商即會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違約,註銷投資人之信用帳戶,且違約若未結案則不得於任何一家證券商再另開信用帳戶。
融券放空者應注意所投資公司之相關停券資訊(常見強制回補之原因包括公司召開股東常會、除權息、辦理現金增資及減資等),另由於目前法令已讓上市櫃公司可自行選擇每年分派盈餘之次數,故投資人融券放空之標的若屬1年2次以上配息公司之股票,則可能發生1年內需多次回補之情形。因此,投資人應關注相關停券期日公告,若擔心算錯融券回補日期,可至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網頁查詢(查詢方式:證交所-首頁>交易資訊>融資融券與可借券賣出額度>停券預告表https://www.twse.com.tw/zh/page/trading/exchange/BFI84U.html;櫃買中心-首頁>上櫃>融資融券>暫停融券賣出預告表https://www.tpex.org.tw/web/stock/margin_trading/term/term.php?l=zh-tw),以避免發生強制回補日將屆,股價一路往上漲,放空者找不到逢低回補時機之「軋空」情況;且若股價一路往上,投資人之虧損即會越來越大。
最後,再次提醒投資人應瞭解融券交易投資風險遠比自有資金交易為高,務必要量力而為,時時注意風險。
 

最後更新時間:2023/03/10 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