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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財報不實之賠償責任,董事是否得以「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數年來均未出具保留意見」為由而主張免責?

董監事問
上市公司涉及財報不實,董事得否以「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數年來均未出具保留意見」為抗辯事由,而主張免責?
投保中心表示
按上市公司應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及於每會計年度第1季、第2季及第3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對此,司法實務認為董事會為公司常設之內部機關,與外部監督之會計師功能有別、責任有分,財務報告縱使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不因此免除公司董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確保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情事之義務,董事不得僅因外部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後未出具保留意見,即可主張免負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董事於任職期間,必須積極瞭解公司營運狀況及審核財務報告有無舞弊情事,否則即屬怠於履行職務,而構成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情形,應對財務報告不實所造成投資人損害負擔賠償責任,董監事不能僅以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均未出具保留意見、財務報告並無顯然異常情形、難以查覺有虛偽不實為由主張免責(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
 

最後更新時間:2023/09/04 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