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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自負!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內容注意看

陳先生每天觀看某證券投顧公司某分析師的股票財經節目,受到節目影響,認為該分析師選股能力甚佳,想加入該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之會員。陳先生考量一年之會費高達數萬元,為求慎重,想了解應如何選擇投顧公司以及若與投顧公司衍生紛爭時,應如何主張權利,以維護自身權益。
證券投資顧問業是許可行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下稱投信投顧法 ) 第 63 條規定,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下稱金管會 ) 核准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公司,才能提供證券投資的顧問服務。投資人在選擇投顧公司時,可至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下稱投信投顧公會 ) 網站( www.sitca.org.tw)查詢該家公司是否為合法登記的會員,凡是未經金管會核准設立的投顧公司,都是違法經營,係觸犯投信投顧法規定,可處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此外,投資人亦須注意投顧公司雇用的分析人員是否領有合格的分析師執照,並應多花點時間觀察該等人員的解盤內容,就其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判斷是否有合理的依據,以及是否符合投資人本身的投資特性及需求,再決定是否加入會員。
在加入投顧公司會員前,投資人應與投顧公司簽訂書面委任契約,並仔細看清楚契約內容,包括契約期限、顧問服務的範圍及方式、顧問費給付、契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契約終止方式等。投資人務必詳閱契約內容,注意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合理,必要時可要求加註條款,並留存書面資料以保障自身權益。
依投信投顧法第 83 條第 2 項「客戶得自收受書面契約之日起 7 日內,以書面終止契約」規定,投資人於收到投顧契約之日起 7 日內得以書面方式終止契約,然投資人所繳會費仍須扣除契約終止前投顧公司所提供服務的相當報酬,但投顧公司不得請求契約終止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若是超過 7 日後欲終止投顧契約,則須視雙方所簽訂之契約有關終止條款之內容而定或與投顧公司進行協議。
投資人如遇有前述解約或退費爭議,得先寄發存證信函表達解約或退費之立場,若雙方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投資人可向投信投顧公會或投保中心以申訴或調處的方式解決紛爭。
投資股票並非穩賺不賠,投顧公司所提供之建議及分析,僅作為投資人買賣股票決策之參考,並不負投資盈虧之責任,亦不為獲利之保證或為投資損益分擔之約定,投資人須多加留意。投資人平常自身須留意經濟發展及市場趨勢,提升自我判斷投資能力,避免衝動決定。若投資人發現投顧公司涉嫌違法或有不合理之情事致權益受損,可檢附具體事證向相關單位如投信投顧公會檢舉,亦可向投保中心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最後更新時間:2024/01/15 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