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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司法判決看財報不實案件的董監事責任1-善意持有人仍得推定交易因果關係存在

董監事的抗辯理由
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之財報如有不實,董事得否以善意持有人無從推定交易因果關係為由,主張毋庸就善意持有人所受損害負責?
實務見解怎麼說
信賴是公開證券市場之基石,證券市場藉此得以有效公平運作。而投資人信賴市場股價為真實,進而買賣或繼續持有股票時,縱未直接閱覽資訊,但投資人係基於對市場之信賴,間接信賴公司的公開資訊,且股價會反映公司的真實營運情形,而據以做成投資決定。如於財報不實案件認定不實資訊與投資人之交易間是否具有交易因果關係時採嚴格標準,則投資人閱覽資訊時,未必有他人在場,且信賴資訊而下投資判斷屬主觀意識,難以舉證,將發生投資人確實信賴不實資訊卻求償無門的不公平情形。因此實務判決有認為,不論是善意買受人或善意持有人皆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透過市場信賴關係,推定投資人對公司發布之重大資訊產生信賴,不實資訊與交易間有因果關係。(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因此,上市、櫃或興櫃公司的財報如有不實,董事恐無法以善意持有人不得推定交易因果關係為理由,主張其就善意持有人所受損害免負賠償責任。
 

最後更新時間:2024/04/22 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