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要內容區
熱門搜尋: 興泰 / 亞昕 / 相互(二)
:::
宣導
媒體宣導文章

董監事QA小教室1-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之應設置名額與提名方式是否應載明於公司章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方式是否要改為提名制?

董監事問
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之應設置名額與提名方式是否應載明於公司章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方式是否要改為提名制?

投保中心表示
一、為使股東於選舉董事時得以先知悉全體候選人名單,以為更全面之考量,俾保障股東權益,公司法第192條之1訂定候選人提名制度。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依此,公開發行公司對於獨立董事的選舉,應該要全面採行候選人提名制度。經濟部亦基於同一立法本旨發布函文表示,公司應於章程中載明採行候選人提名制度及設置獨立董事之名額,且提名方式應依照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辦理。
二、另外,關於非獨立董事部分,依金管會函文意旨,上市(櫃)公司的董事選舉從110年起都要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而且要載明在章程裡,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三、綜上,現行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之選舉,皆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且應記載於公司章程中,提名方式應依照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辦理。
(參考公司治理問答集─獨立董事篇)
 

最後更新時間:2024/03/05 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