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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財報不實的賠償責任,董事得否以「未出席該次通過不實財報之董事會」為由,主張免責?

董監事問
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涉及財報不實,董事得否逕以該次董事會雖通過不實財報,但因其有正當理由未出席表決為由,主張毋庸負責?
投保中心表示
依公司法第202條、第228條規定,董事會為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及編製財報的主體,公司之董事就公司業務之執行仍應負有貫徹內部監控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且依公司法第205條規定,出席董事會亦為董事之義務。如果董事欲主張免責,應就其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該財報主要內容並無虛偽、隱匿情事,負舉證責任。縱使董事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席董事會,仍應於會前或會後詳細閱讀財報,並對異常部分積極且具體表明其異議之作為,該董事才能符合已善盡注意義務(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66號民事判決參照)。因此,如果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涉及財報不實,董事不得以有正當理由未出席該次通過不實財報之董事會為抗辯事由,主張無法發現財報不實情事而據以免責。
 

最後更新時間:2023/10/11 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