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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應本於善良管理人注意及忠實義務,為公司及股東謀取最大利益,不得藉由關係人交易而圖謀私利

甲君係上市公司A公司董事兼副董事長,為出售其實際控制之B公司名下之不動產,遂刻意向A公司隱瞞系爭不動產屬關係人交易之資訊,使A公司為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致A公司以非正當常規程序,高價購入系爭不動產,此業經投保中心依法起訴請求甲君應對A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說明:
本件原審法院認定甲君雖有隱瞞系爭不動產是關係人B公司所有,使A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且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惟卻認定無法確認多次之鑑估價報告,何者方屬系爭不動產之合理市價,逕而判決駁回原告投保中心之請求。
然本件最高法院明確闡述若交易雙方因具有特殊關係,未經由正常商業談判達成契約,且其交易條件未反映市場之公平價格者,即屬不合營常規交易態樣。而甲君隱匿關係人交易,使A公司董事會未依正常之內部控制程序,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即達成買賣交易條件及價格,並衡以多數估價報告就相關不動產之評估價格,均低於交易價格,則原審法院竟認A公司在未經評估關係人交易此情之下僅因損害額無法認定,即逕稱A公司無損害,顯未斟酌關係人不動產交易之經驗法則,故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

公司董事應注意
公司董事應本於善良管理人注意及忠實義務,為公司及股東謀取最大利益。如董事隱瞞關係人交易,使公司未依正常流程進行評估、決議,以高價購入不動產而謀取私利,此經最高法院裁判揭示有違反公司營業常規,與一般正常交易顯不相當而欠合理。是以,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董事身為公司負責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董事必須謹慎執行董事職務,切勿心存僥倖!(參考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43號民事判決)

 

最後更新時間:2023/09/15 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