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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消息好誘人?違法責任須權衡!

王先生在一家知名A上市公司工作,其有一位多年好友李先生在A公司擔任高階經理人,某天,王先生聽到李先生在聚會時談論該公司近期即將發布新藥品上市的相關訊息,王先生遂自獲悉消息隔天起即分批買入A公司股票,幾週後A公司正式宣布了前揭新藥品資訊,導致A公司股價急遽上漲,王先生隨即陸續賣出手中持股以賺取價差,並從中得到可觀獲利,然而,數月後他因涉嫌內線交易被檢察官傳喚,他想知道他應該承擔何種責任?有無減輕責任之可能?
為了維護證券市場交易之公平性,投資人應有平等獲得資訊的權利,故禁止公司內部人及消息受領人實際知悉未公開重大消息時,買賣與該消息相關之有價證券,以謀取私利或規避損失。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的大股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如公司聘請的會計師或律師)、喪失上述身分未滿六個月者,以及從上述之人獲悉消息之人(即消息受領人),在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以自己或以他人名義交易該公司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其次,A公司新藥品上市屬於重大影響股票價格的消息,王先生從公司經理人李先生處間接獲悉此一重大消息,並在消息未公開之前購買了A公司的股票,即構成了內線交易。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王先生應對於在他購買A公司股票當日曾賣出A公司股票的人(不以所賣出之股票被王先生買入者為限),就賣出價與消息公開後的10個營業日的平均收盤價差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情節嚴重時,賠償金額更可能提高至3倍。
另外,就刑事責任方面,王先生從事內線交易,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能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至2億元的罰金,且犯罪所得除發還被害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應予沒收。但王先生如果在偵查中自首並自動交出全部犯罪所得,其刑事責任可能得以減輕。另依刑法第 57 條規定,犯罪後之態度亦為衡量科刑輕重之標準之一,故王先生若能積極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亦可能列入衡量而酌減其刑。
投資人在進行交易時,除了關注股價波動風險及賺取價差獲利外,更應謹慎避免因從事內線交易而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的風險,以免得不償失,在投資的同時,宜留意法規動態並拒絕從事違法行為,始能持盈保泰。
 

最後更新時間:2023/10/18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