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要內容區
熱門搜尋: 杏昌 / 相互(二) /
:::
宣導
媒體宣導文章

對於財報不實的賠償責任,監察人得否以「於財務月報表簽名前皆有向股務稽核人員詢問公司業務資料」為由,主張免責?

董監事問
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涉及財報不實,監察人得否以「於財務月報表簽名前皆有向股務稽核人員詢問公司業務資料」為由,主張就不實財報毋庸負責?
投保中心表示
監察人於執行職務範圍內,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並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停止董事會或董事為違反法令、章程及決議等行為,並應自行或委託會計師查核董事會編造之各種表冊。監察人於股務稽核人員送達財務月報表時,雖有於簽名前加以詢問,且經前揭人員答覆無問題,惟法院認為,此至多僅係調查有關公司業務之資料而已,監察人就該公司財務狀況聽信股務稽核人員片面告知之訊息,並未克盡其檢查或查核職責(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金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也就是說,針對財務報告,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218條、第218條之2、第219條等規定,行使檢查業務權、監察權、查核表冊權詳實進行調查,不得以「於財務月報表簽名前皆有向股務稽核人員詢問公司業務資料」而主張免責,其仍須舉證有盡相當注意義務,才可免責。
 

最後更新時間:2023/11/06 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