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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小專欄》你與內線交易的距離1-基於職業關係

案例說明:
乙為A上市公司董事長甲之秘書,在辦公室聽聞甲的談話,獲悉該公司即將與B上市公司進行股份轉換之重大消息,馬上和丈夫丙討論,認有利可圖,分別購買A、B兩公司股票共同從事內線交易,並於消息公開後全數出售,分別獲利十餘萬元,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有罪,並沒收犯罪所得,另經投保中心協助投資人依法對乙、丙等人提起團體訴訟求償,到頭來仍是一場空。
投資人應注意
投保中心表示,若基於職業關係(實務認為不以律師、會計師、管理顧問等職業的執業人員為限,也包括基於工作、職務之便利獲得消息者)獲悉影響上市櫃公司股票價格之重大消息,並將該重大消息傳遞予他人,進而從事內線交易行為,無論是消息傳遞人或消息受領人均將觸犯證券交易法有關禁止內線交易之規定而面臨重大之刑事及民事責任,別賺不到又吃上官司,得不償失(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最後更新時間:2024/02/21 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