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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遇上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糾紛,致使自身權益受有損害,除可以藉由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判外,尚可透過公正之調處機構調解,避免進入訴訟程序,耗費精神與體力,亦可達疏減訟源之功效。

本中心依投保法設置調處委員會,專責處理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的民事爭議事件調處事宜。當您遇有民事爭議事件糾紛時,可填具調處申請書向本中心申請調處。

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處即成立,此時調處委員會將調處結果作成調處書,並送請管轄法院審核;一旦經法院核定的調處,便與民事確定判決具有相同的效力。另民事事件若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當事人向本中心申請調處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處成立時,已撤回起訴。如此一來,不但省去了繁瑣的訴訟程序,紛爭亦可迎刃而解。

申請方式

為提供投資人、交易人便捷的調處申請管道,本中心除受理以實體紙本申請外,並開放以線上方式申請調處。

一、說明:

於本中心網站下載調處申請書,依指定格式填寫調處申請書(須簽名或蓋章),檢附相關證據、文件資料等文件或檔案,以實體紙本郵寄至105台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三段178號12樓。若以線上方式申請,則請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本中心電子信箱sfipc@sfipc.org.tw,信件主旨請載明「申請調處-申請人姓名-相對人名稱」。

二、注意事項:
  1. 調處申請書須簽名或蓋章,如有委任代理人,代理人亦須簽名或蓋章。
  2. 調處申請書頁尾「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同意書」亦請申請人詳閱後簽名或蓋章(未成年者,法定代理人併同簽章),如有委任代理人,代理人亦須簽名或蓋章。
  3. 本中心相關書面通知將以掛號寄送,調處申請書請務必填具可即時送達重要文書之地址及電話、手機等聯絡方式。
  4. 提出調處申請之文件,例如調處申請書、委任書、法定代理人同意他方單獨代理書及其他案件相關證據或資料,若以線上方式申請,則請以掃描或影像檔案方式提供。檔案內容應能清楚辨識文件或資料之內容
  5. 提出線上申請後請妥善保留申請書原本,並於出席調處會議時提供本中心;如有委任代理人時,委任書原本亦同。

一般爭議事件

  • 流程一填具調處申請書
  • 流程二詢問相對人是否接受調處
  • 流程三之一接受調處由中心訂定
    調處期日接續流程四
  • 流程三之二不接受調處接續最終流程 調處結果(不成立)
  • 流程四進行調處
    接續流程五或最終流程調處結果(不成立)
  • 流程五調處結果(成立)
    接續最終流程 調處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 最終流程調處書送請
    管轄法院審核無接續流程
  • 最終流程調處結果(不成立)無接續流程

小額爭議事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00萬元以下)

  • 流程一填具調處申請書
  • 流程二由中心訂定調處期日
    通知當事人到場
  • 流程三之一到場接受調處進行調處接續流程四之一或接續最終流程 調處結果(不成立)
  • 流程三之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調處委員提出調處方案接續流程四之二或流程四之三
  • 流程四之一調處結果(成立)
    接續最終流程調處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 流程四之二當事人於十日內
    表示不同意
    另訂調處期日接續流程三之一或流程四之三
  • 流程五之一到場接續流程三之一
  • 流程五之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續流程四之三
  • 流程四之三當事人未於十日內
    表示不同意
    視為依方案成立調處
    接續最終流程調處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 最終流程調處書送請
    管轄法院審核無接續流程
  • 最終流程調處結果(不成立)無接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