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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本中心為履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法定義務,協助處理證券期貨民事爭議調處事件(下稱本事件),依法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告知如下事項:

一、蒐集之目的

履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法定義務,協助處理證券期貨民事爭議調處事件。

依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分類表,本中心就本事件對 台端個人資料進行蒐集、處理、利用之「特定目的」代碼為〇五四(法律服務)、〇六〇(金融爭議處理)、〇六三(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〇六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〇九一(消費者保護)、一六六(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姓名、性別、通訊方式及其他合於本中心為履行本事件特定目的所需蒐集之各項個人資料。

依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分類表,「個人資料類別」代碼為C〇〇一(辨識個人者)、C〇〇二(辨識財務者)、C〇〇三(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〇一一(個人描述)、C〇二一(家庭情形)、C〇二二(婚姻之歷史)、C〇二三(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C〇三一(住家及設施) 、C〇三二(財產)、C〇三三(移民情形)、C〇三四(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 、C〇八一(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〇九四(賠償)。

三、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或因本中心執行法定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擇一期間最長者)。
  2. 地區:本國;本事件當事人或本中心執行保護業務事項之所在地。
  3. 對象:本中心;本事件當事人;調處委員;法院、檢察署、國稅局及其他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暨其所指定單位。
  4. 方式:以數位與實體檔案形式為之。
四、台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就本中心保有之 台端個人資料, 台端得以書面通知方式行使下列權利:

  1. 查詢、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本中心得依法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 台端依法應為相當之釋明。
  3.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惟屬本中心依法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 台端請求為之。
五、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時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若 台端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中心將無法協助處理本事件相關業務。

於台端填寫本中心線上申請表格並點選「送出」時,即視為 台端已詳閱及了解上開告知內容,並同意本中心就本事件相關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