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豐公司董事會決議將於民國110年(下同)8月18日公開標售子公司泰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泰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該2公司持有泰豐公司中壢廠住宅區及工商綜合區土地),標售底價合計新台幣100.44億元,為泰豐公司實收資本額之2.12倍,金額甚鉅,影響股東權益情形重大,投保中心籲請公司應審慎評估交易之合理性、必要性,及確認系爭資產價值是否屬泰豐公司主要部分之財產,而有應依公司法第185條規定先經股東會決議始得處分之情事。

另泰豐公司原訂於6月17日召開110年股東常會,經股東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提案解任該公司獨立董事,泰豐公司卻於其後加上「董事會提『委請外部專業人士進行鑑識會計專案,以明獨立董事並無提案股東指稱之解任事由』案」之前後段意旨相衝突之文字,致產生該2提案有無優先劣後關係、系爭議案表決權應如何行使、表決結果如何認定及董事會提案方式是否適法等疑義,投保中心籲請公司應於股東會中詳予說明並逐一分案表決,以杜爭議。

針對經營權之爭,投保中心一向秉持中立立場,不涉入其間紛爭,惟若泰豐公司標售子公司股權及110年股東常會增列董事會提案等處理涉有違反法令情事致影響股東權益,投保中心將適時表示意見,以維護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