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證交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執照,方 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故該自稱企管公司基本上就已違反此規定。又依證交法第十八條,有關經營推介、建議股票投資買賣之證券投顧業務,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因此其介紹、推銷股票之行為亦屬違法。涉及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行為,依據證交法第二十二條也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所以,就目前法令規定而言,不論是稱企管公司或盤商 等,其仲介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之行為,皆屬不合法,若發生違約交割等情事,並無法律加以保障。

如投資人私下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至少要對該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有所瞭解。目前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之網站已有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資訊,可供投資人查詢,證基會網址為 http://www.sfi.org.tw;另投資人在買賣上述股票時要簽訂契約,再確定股票是否已經過戶到自己名下。 目前已有上櫃興櫃股票提供投資人另類投資管道,投資人透過合法之證券商來投資興櫃股票,較能獲得保障。(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