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為上班族,有持續穩定的收入,考量銀行存款利率過低,而將大部分資金均投入股市,並選擇財務狀況穩健的公司進行投資,以期能獲取每年固定配發之股息。最近陳先生從財經雜誌上得知有一家公司去年度股東會雖決議通過分派現金股利,但因為公司資金後續被銀行凍結等因素,導致有無法發放現金股利予股東之情形發生,陳先生想知道當遇到此狀況時,股東的權益要如何維護?


依法而言,公司在股東會決議通過分派盈餘時,股東即享有盈餘分派給付請求的權利,並可依此一請求權向公司要求按照股東會決議給付股東所應獲分配之股息或紅利。只是,依照經濟部函令解釋,公司盈餘分派之對象,係以除權除息基準日股東名簿上記載之股東為準,並非公司所有的股東皆有該請求權。舉例而言,假設公司公告除權息之交易日為7月11日,則於7月10日及之前買進公司股票而繼續持有,或於7月11日及之後賣出該公司股票之投資人,皆享有盈餘分派給付請求權。


然而,目前於法律面而言,公司發放股息、紅利的時間並無明文規定,也沒有特別規定支付的期限,故實務上是由公司自行決定何時發放股息、紅利,而公司在股利分派案通過後,一般會再另行公告股利發放的日期,公司亦理應遵守其所公告的日期如期分派股息或發放紅利,如果公司未在指定日期分派或發放,則公司恐須負給付遲延的責任。另一方面,由於公司係由全體股東出資所組成,如果公司是因為特殊情況出現資金缺口,導致無法及時發放股利時,股東雖可向公司主張請求發放,但若因此造成公司資金短缺而營運無以為繼,則亦非全體股東所樂見。所以如何在維護股東主張權利的同時,亦兼顧公司未來的經營發展,確實不易。

陳先生如果遭遇公司股利發放延遲的情形,除可向公司依法請求發放股利外,也可向投資人保護中心進行申訴,並可親自出席股東會表達意見,促使公司在不影響公司的營運狀況下,儘速發放股東所獲配的股利,以兼顧公司及股東權益的衡平。另外,投資人在選擇投資標的時,亦應多方考量公司的財務結構、經營與獲利能力等因素,於充分予以評估後,再選擇適當的標的或投資組合,以期能分散並避免投資風險之發生。

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於民國92年1月,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主要業務為處理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業之申訴或調處,並於違法案件發生時受理求償登記並提起團體訴訟,為投資人爭取權益。相關疑問,投資人可致電02-27128899或以書面方式洽詢。網址:www.sfipc.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