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辦理證券及期貨民事爭議調處的法律依據?

  • 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透過調處機制解決投資紛爭的好處?

  • 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因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或期貨交易致其權益受損,而欲主張權利時,受限於訴訟程序之繁瑣,致使大多數權益受損之投資人或交易人均裹足不前。惟若於起訴前,透過本中心調停排解,避免進入訴訟程序,以達紓解訟源之功效尋求救濟,自為最佳途徑。 

哪些事件可向本中心申請調處?

  • 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結算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間,因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或期貨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所生民事爭議,得向本中心申請調處。

本中心不受理之調處事件?

  • (一)非屬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結算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間,因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或期貨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所生民事爭議。
    (二)非證券投資人、期貨交易人提起者。
    (三)無具體相對人者。
    (四)已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者。
    (五)調處內容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六)同一事件已依本法規定申請調處者。

本中心得退回調處申請之事由

  • (一)有上述本中心不受理之情形者。
    (二)與未經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經營業務之機構或其從人員間,因買賣有價證券或期貨所生之民事爭議事件。
    (三)申請人或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申請人或相對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五)由代理人申請,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當事人不適格者。
    (七)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有欠缺者。
    (八)同一事件依其他法律之規定,已取得強制執行名義者。

投資人申請及進行調處應注意相關之事項為何?

  • (一)書面申請調處
    1. 投資者應以書表載明調解事由、爭議情形及供調處之證據等申請調處
    2. 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3. 由保護中心審核有無退回或應補正事項

    (二)訂定調處期日
    本中心審核調處申請書無應退回之事由後,即通知相對人是否同意接受調處,相對人若同意調處,即應訂定調處日期,並於調處日期前七日將調處通知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得於調處日前五日以書面申請變更日期。

    (三)協同調處及參加調處
    1. 避免利害關係人權益受損,與調處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處委員許可後,得參加調處程序;調處委員亦得逕行通知其參加,以維護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權益。
    2. 為利調處之進行,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處

    (四)調處進行:
    1. 調處委員:原則上由委員三人逕行調處
    2. 處所:由調處委員於保護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進行之,得不公開
    3. 保密:調處委員及列席協同調處人或經辦調處事務之人,對調處事件應保守秘密
    4. 到場:當事人於調處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調處委員認為成立調處有望者,得另訂調處日
    5. 資料調閱:當事人或代理人於進行調處時,得請求閱覽、抄錄或付費影印有關文書、表冊及物件

投資人向保護中心申請調處是否需要付費?

  • 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保護中心受理投資人申請調處之案件,得視調處事件之情形酌收工本費或必要費用。又依保護中心調處收費標準第三條規定,調處事件,申請人於申請調處時,應向保護中心繳納工本費;每人每件新台幣一千元。相對人拒絕調處時或調處不成立者,申請人繳納之工本費應予以退還之。

在法院審理中的證券或期貨爭議事件可否向本中心申請調處?

  • 證券或期貨爭議訴訟雖然已繫屬於法院,只要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仍然可以申請調處。

提起證券或期貨爭議民事訴訟前應否先經申訴或調處程序?

  • 證券或期貨爭議的申訴或調處與訴訟等二種解決方式並無先後之分,投資人選擇其中一種或二種同時為之,均無不可。因此,投資人在發生上述民事爭議時,可自行選擇決定對其最有利的解決方式辦理。

調處程序如何進行?

  • 為求投資或交易糾紛得迅速得到平息,原則上,調處事件之利害關係僅涉及單一個人或少數,經兩造當事人同意後,將由三位調處委員進行調處。對於案情較為複雜、利害關係人眾多暨達成協議有困難者,則召開全體調處委員會議進行調處。調處會議必須有調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由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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