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想利用閒置資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以獲取利潤,惟其深恐因自身操作不當造成損失,於是想委託投信或投顧公司代其操作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試問投信、投顧公司代客操作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相關規範為何?

  • 證期會已於九十一年底同意投信、投顧事業經營之代客操作業務,得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所謂「外國有價證券」,係指外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Nasdaq)交易之股票、債券、交易所買賣基金(ETFs)或存託憑證,以及經慕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史丹普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或惠譽國際評等公司(Fitch Ltd.)評等為A級以上由國家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但不得投資於下列有價證券: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Hang Seng China-Affiliated Corporations Index)成份股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及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等。

    在投信、投顧代客操作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投資比率限制方面,與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的相關規定類似;投信、投顧全體委 人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總市值,不得超過各投信、投顧事業所有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值資產價值之50﹪;但報經證期會洽商中央銀行同意者,不在此限。另為防杜資金外流,證期會要求代操業者須以換匯(SWAP)或換匯換利(CCS)方式匯出資金。

    每一代客操作投資帳戶投資於任一交易所買賣基金(ETF)的總金額,不得操過該帳戶淨資產價值的20﹪;為全體委任人投資於任一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受益憑證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被投資交易所買賣基金已發行受益單位總數的10﹪。

    投顧投信業者以全權委託投資資金從事外國有價證券交易,應先以書面向委任人明確告知從事外國有價證券交易之匯率風 及其他相關可能之風險,於取得委任人確認後,商議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並訂定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始得為之。 

透過電視投顧頻道節目影響,而想入會,於是支付數萬元加入某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為會員,為期半年,該公司提供每日傳真股市最新消息及熱門具潛力個股資料予劉君,但劉君加入後第二天即後悔,擬退出會員,請問:可否要求該證券投資顧問公司退費?該投顧所推介之「明牌」造成劉君損失,是否可以要求賠償?又投顧老師亂報「明牌」,有何法律責任?

  • 依照「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本規則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或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委任人執行有價證券投資之業務者。本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同時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經營接受委任,對證券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業務。另第二十九條並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證券投資人委任時應訂定書面委任契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委任契約應行記載事項及範本,由同業公會擬定申報證期會核定後實施。基於以上相關規定本案擬答如下:

    一、 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所修訂「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應行記載事項」第二點,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證券投資人訂立契約前,應有三日以上之期間供證券投資人審閱全部條款之內容,及該公會修訂定之「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範本」該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投資人自契約簽訂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終止該契約者,免付顧問報酬。故投資人劉君所訂契約如有上述條款,則可要求投顧公司退費。最後若發生該投顧公司拒絕退費情事,仍可請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協助調解。

    二、 依前述「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範本」第四條,投資人在簽訂委任契約前已詳細閱讀契約書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其中內容包括第一款投資人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及第三款投資人所生風險及利益悉由其自行負擔及享有,投顧公司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因此縱使該投顧公司有違法在公開活動中推薦明牌情事,此乃主管機關依法行政處分問題,投資人劉君恐無法據以要求賠償。

    三、 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從業人員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第二項並規定有十七款禁止行為。其中第十一款規定不得於有價證券交易時間內以任何方式向委任人傳送無分析基礎或根據之建議買賣訊息及第十二款規定不得於營業場所以外之公開場所或傳播媒體,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就個別股票之買賣進行推介,或對個別股票未來之價位作研判預測。

    又按本案所指投顧老師亂報明牌之行為,如有違反前述禁止規定,當由主管機關行政監督,並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視情節輕重為適當處分。惟該投顧老師如係從事業務廣告及公開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八款禁止規定,即涉有利益衝突,詐欺、虛偽不實或意圖影響市場行情之行為時,將可能依法另負民刑事責任,投資人若有發現上述違法情形,可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記下播出之時段及日期向主管機關證期會檢舉。(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供)  

投資人應如何投資(購買)外國基金呢?

  • 投資人可由以下三種途徑購買外國基金:

    (一)自行申購:投資人經投顧公司提供顧問服務,瞭解該外國基金之屬性、操作績效等相關資料之後,自行至外匯指定銀行匯款向外國基金公司申購外國基金。依此方式,申購者可以投資人自己名義取得「受益憑證」。
    (二)經由金融機構:投資人也可以到金融機構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之方式購買外國基金,惟以此一方式購買基金,在該基金受益人名冊上,是以該金融機構做為受益人,該金融機構再另行開立信託憑證給投資人,亦即金融機構持有基金公司所簽發之「受益憑證」,而投資人則持有金融機構簽發之「信託憑證」。
    (三)經由證券商:投資人亦得委託經證期會及中央銀行核准得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證券商,買賣在證期會指定之外國證券市場交易的共同基金。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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