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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股票,股東要知道的事

黃先生早年投資幾檔股均失利,部分停損賣出後,還有幾家公司經營不善均已經下市櫃,甚至倒閉。黃先生近年來年事已高,為避免日後繼承衍生困擾等因素想問要怎麼處理這些股票?相關的程序為何?
本件依黃先生之情形,如避免日後繼承之困擾,可考慮拋棄其所持有之股份。拋棄股份是單獨行為,即由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能成立的法律行為,無須相對人同意,故拋棄股份係股東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無須公司同意;然因拋棄股票涉及股東名簿之更改,故仍須通知公司。此外,若拋棄之股份係實體股票,為避免原拋棄之股東復依公司法第164條之方式為背書或交付,致其股份所有權歸屬滋生疑義,故除股票因遺失而得依「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辦理外,仍應將股票交還公司以為註記。
另有關集保帳戶內已下市(櫃)、下興櫃股票拋棄股份之方式,依該股票發行公司目前有無股務單位提供股務服務及股票之發行方式等而有所差異,相關處理方式分述如下:
(一)設有股務單位提供服務:
1、屬實體發行股票者,須向證券商申請辦理領回股票後,再持股票及證券商掣給之證券交付清單,逕洽該發行公司股務單位辦理拋棄股份。
2、屬無實體發行股票者,持證券存摺、原留存印鑑及拋棄股份聲明書等文件,至往來證券商提出拋棄股份轉帳之申請,由證券商將申請書件送交集保結算所轉送發行公司股務單位後,辦理後續轉帳事宜。
(二)無股務單位提供服務:
依經濟部解釋,股東將拋棄意思表示之通知送達發行公司於經濟部之登記地址時即發生效力。故投資人可持證券存摺、原留存印鑑及寄發至發行公司登記地址通知發行公司拋棄股份之郵局存證信函等文件,至往來證券商提出拋棄股份轉帳之申請,由證券商將申請書件送交集保結算所,辦理後續轉帳事宜。

綜上,實務上投資人若因避免日後繼承衍生困擾等因素,而欲拋棄名下之股票,投資人可先行查詢、確認各該股票目前有無股務單位及是否為實體股票,再依前揭程序辦理拋棄股份作業。若有相關疑問亦可先行向往來證券商洽詢或至集保結算所網站(https://www.tdcc.com.tw/)查詢。
 

最後更新時間:2021/11/16 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