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要內容區
熱門搜尋: 興泰 / 亞昕 / 相互(二)
:::
宣導
媒體宣導文章

董監事財報不實責任小專欄15:就財報不實之賠償責任,董監事是否得以「導致財報不實之不法行為發生在其就任前」為由而主張免責?

董監事問
上市櫃公司涉及財報不實,身為該公司董監事並未經刑事起訴,卻遭投保中心列為民事求償對象,其得否以「導致財報不實之不法行為發生在其就任前」為抗辯事由,因而主張毋庸負責?
投保中心表示
依公司法第228條及證券交易法第36調等規定,董事所負詳實審認以通過所公告並申報財報之責任,並經由編製財報,及實質審查財務報表等簿冊而達成。又財務報告虛偽不實,通常是先源自於某種虛偽交易,例如:徒有金流、物流循環外觀,但無交易實質之循環交易,或是虛報交易價金、資產價值等行為,此類虛偽交易發生之後,虛報的數據不僅會記載在當年度的財務報告內,且相關數據經過結轉、累積、或是進一步的不實調整後,會繼續殘留在之後的財務報告中。在最初的虛偽交易被拆穿、更正之前,各期的財務報告都會受到輕重不等的影響,無法正確表達公司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故董事雖未參與不法行為,然不法行為造成財報不實後,於揭露前之各期財報仍為不實,董事即應依其詳實審認、通過財報之義務,竭力更正該不實之情形,而非任由不實狀態延續,致更多投資人誤信不實財報而買入或繼續持有股票。司法實務見解亦認為:「證交法課與董事責任,是要求董事就自己在職期間公布的財務報告,均應善盡審查之職責,就算在到職之前已經發生虛偽交易,董事仍有義務盡力查究,以更正不實的財務資訊。董事不能推託責任,以虛偽交易是「前朝遺毒」為由,怠忽職守,放任公司繼續發布不實的財務報告。因此,董事在職期間公布的財務報告如有虛偽不實,該董事即應負推定過失責任,縱使最初的虛偽交易發生在就任以前,仍然不能解免責任,至多只能酌減責任比例而已。」 (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85號民事判決),可知董監事須善盡職責實質審查公司財務報表等簿冊,不得推諉導致財報不實之不法行為發生在其就任前而主張免責。 

最後更新時間:2022/12/02 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