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台北報導)投保中心表示,其為我國踐行股東行動主義之代表性公益機構,團體訴訟、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業務為其核心業務。團體訴訟部分,截至109年7月,總計協助投資人進行263件團體求償案件,求償金額計6百億餘元,授權人數約17萬餘人,透過和解及因勝訴判決為投資人所取得之補償金額已達65億餘元;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部分,累計代表訴訟案件60件,解任訴訟案件64件,代表訴訟不法行為人自行賠償及與公司達成協議賠償金額,總計約16億餘元,解任訴訟亦已累積19件勝訴案例,此對我國證券市場民事責任之落實、公司治理及投資人權益之保障發揮相當的功能。除訴訟外,針對攸關股東重大權益事項議題,投保中心去年參加60場次上市櫃公司股東會議表達意見,今年參加場次將再創新高,積極踐行股東行動主義。
109年8月1日施行之投保法修正重點包括代表、解任訴訟之提起包含興櫃公司及來台上市之外國公司;引進被解任董監事三年內不得擔任上市(櫃)、興櫃公司董監事之失格制度;代表訴訟求償可及於經理人及卸任董監事,以及代表訴訟業務之訴訟參加具獨立參加效力等,擴大了訴訟業務的適用範圍,更能有效發揮本中心外部制約力量,亦整體提升我國公司治理形象,外界對投保中心之期待更為提高,投保中心表示將積極落實新修正投保法規範。
110年7月1日施行之商業事件審理法,投保中心所辦理之團體訴訟及代表、解任訴訟,因規模及性質多屬重大商業事件,未來將有極大部分歸由商業法院審理。商業法院係為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商業紛爭,投保中心為因應此一變革,除積極強化組織效能外,亦針對承辦訴訟案件相關爭點、司法實務見解予以分類、整理及彙整,藉由案件累積建構完整且具備一致性的論理方式,並增進舉證能力,期能於未來商業法院落實迅速、妥適及專業解決紛爭之目標下,更快達成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