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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投保中心就日月光矽品內線交易案於商業法院所提首宗團體訴訟獲部分勝訴,體現商業法院不受刑事無罪判決拘束,能迅速、妥適及專業處理重大證券損害賠償事件,深具意義

    投保中心8月18日表示,有關發生於104、105年間,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接續對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2次公開收購及最後以股份轉換方式完成併購,該過程中所爆發內線交易不法行為,經投保中心協助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求償乙案,已由商業法院於8月18日作出其首宗實體判決,不論對我國證券市場或司法制度皆深具意義。

    投保中心指出,本案計受理授權投資人285人,求償金額新臺幣2億5仟餘萬元,投保中心其實早於107年5月21日即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進行團體訴訟求償,然由於本案刑事一、二審皆無罪,投保中心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亦皆經法院判決駁回,對投資人權利主張實不樂觀,時值商業事件審理法於110年7月1日施行,投保中心乃於 110年7月2日轉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獨立民事訴訟,並為該院受理之商訴字第1號案件。而商業法院在一年左右旋即作出判決,投保中心並獲得部分勝訴,被告等人應賠償投資人4仟8百餘萬元。

    投保中心進一步表示,本件商業法院首宗實體裁判,誠具重大意義,蓋內線交易等證券不法案件其民刑事責任同其要件,雖因兩者要求之舉證程度不同,刑事判決認定本不拘束民事審理,然實務上民事判決往往仍受刑事判決認定影響,今商業法院跳脫此一框限,從民事責任之審理專業認定,顯示商業事件審理法確實可達迅速、妥適及專業處理重大商業事件,也顯示出我國商業法院制度已有效發揮其功能。針對內線交易此等破壞證券市場公平秩序之重大違法行為,在商業法院專屬集中審理的制度下,當能迅速有效發揮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功能。除促進資本市場之健全發展外,對於我國司法制度而言亦具重大意義。

    投保中心表示,非常感謝商業法院能如此迅速有效地作出判決,落實資本市場保障投資人權益之規範,也感謝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投保中心提起相關團體訴訟之支持。投保中心仍將持續善盡投保法賦予之權責,共同保障投資人權益與促進市場健全發展。

 
最後更新時間:2022/08/18 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