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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小專欄9:基於職業關係

上市櫃A航空公司因財務狀況持續惡化,無力繼續經營,將提請董事會通過公司解散決議,而公告該日航線停飛一天,B旅行社為A航空公司票務代理業者,甲君身為B旅行社負責人因職業關係事先知悉重大消息,竟指示其下屬賣出A航空公司股票,藉此規避損失。為此,甲君依法須負擔內線交易民、刑事責任。
案例說明:
上市櫃A航空公司因近年經營不佳暨飛安事故頻傳,而連年虧損,該公司董事長先行簽訂退票退款及員工薪資費用之信託財產契約,並將提請董事會通過公司解散決議,而公告當日航線停飛一天,B旅行社為A航空公司票務代理業者,經A航空公司承辦人員轉知而得知上開航線停飛之重大消息,而甲君身為B旅行社負責人因職業關係事先知悉該未公開之重大消息,竟指示其下屬於該消息公開前陸續賣出A航空公司股票,藉此規避損失。
該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法院以犯證交法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考量其已自白犯行,且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而宣告緩刑2年。本案另經投保中心協助投資人依法對甲君提起團體訴訟求償。
投資人應注意
因職業關係於獲悉上市櫃公司重大消息仍進行股票買賣,可能觸犯證交法有關內線交易之規定,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不可不慎!(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

最後更新時間:2021/12/28 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