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事問
上市櫃公司涉及財報不實,獨立董事得否以其「擔任獨立董事無法參與決策」為由抗辯而主張免負賠償責任?
投保中心表示
所謂獨立董事,係對公司事務為獨立判斷及提供客觀意見之董事,乃強調其獨立性及專業性,有助於監督公司之運作及保護股東權益,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2項規定,要求獨立董事具一定專業資格,且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以保持獨立性,並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規定,獨立董事對於董事會決議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者,應於議事錄載明,更強調獨立董事監督公司運作之功能,是依相關法令,並未特別限制獨立董事職權之執行範圍,自無擔任獨立董事,致不能監督公司業務狀況之情形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5號民事判決),可知獨立董事之身分僅係要求獨立董事本身應具備之專業性及獨立性,但並未對其職權行使有任何限制,自不影響其參與公司經營決策之權利,故獨立董事不得推諉擔任獨立董事無法參與決策為由而主張免責。